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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_营改增房租税率是多少

商标 2024年03月07日 09:59 20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房屋租赁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_营改增房租税率是多少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房屋租赁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2.营改增房租税率是多少

房屋租赁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房租费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房租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相关情况,一般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分取得时间,均按5%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并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出租不动产,按5%的征收率减按1.5%交纳增值税,并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不同的取得时间,分别按5%的征收率(年5月1日前取得的不动产)、11%的税率(年5月1日及以后)计算交纳增值税,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受票方是一般纳税人取得房租增值税专票、认证后可以进项税额抵扣。出租方是一般纳税人的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自然人的可以申请税务部门代开专票。房屋出租是自然人、个人唯一可以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票。

房屋出租需要交税吗

对于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

1、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3、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4、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对于个人出租非住房:

1、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

2、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营改增房租税率是多少

到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代开房屋租赁发票。

1、国税部门表示,营改增后,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代开房屋租赁发票。

2、需要提醒的是,“营改增”后,房东给租客的发票不再是地税发票,而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左上角将印有“代开”字样,销售方栏将有代开单位的相关信息,备注栏中有出租方的个人信息和房屋的详细地址。

3、目前,个人想要取得房屋租赁发票,带上租赁合同以及身份证等资料到湖里区地税局营改增绿色通道即可办理。

4、目前需要发票的租客很少见,如果要开票,他们会提供房屋的相关信息,由租户自己去当地街道办或地税局开具发票,具体开多少钱也由租客根据自己需要决定,至于以后能不能由平台直接提供发票,还要看新政策实施后的具体规定。

扩展资料

发票的开票规定有以下:

一、普通发票的开具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4、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5、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人民网--营改增之后 个人出租房屋仍可到地税开票

人民网--租房减税,你的负担轻了吗

百度百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百度百科--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标签: 发票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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